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何佩陵

  • 當事人
    黃恩雅(原名:黃孟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培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恩雅(原名:黃孟紅) 代 理 人 李淑妃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恩雅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下稱第67號裁定),依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 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 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 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 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裁定准自112年6月19日 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消債程序普通債權人未受分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後,第67 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 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67號裁定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支出之餘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2元,債務人主張其已償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核與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29-37、75-117頁) 。依上開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 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雖主張:債務人未舉證是否以繼續工作之收入償還云云(卷第75頁) 。然查,債務人自113年2月26日清算終止日起,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9,478元,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結餘約2,175 元乙節,有第67號裁定可憑(見卷第17-25頁),足見債務 人尚有能力負擔附表所示金額。何況,良京公司復無舉證債務人係以負擔新債務藉以脫免舊債務之情事,則其上開主張,自無足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編 號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0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70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16元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1元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2元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4元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89元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83元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860元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24元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794元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7,979元     總     計    39,402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