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呂致和
- 法定代理人洪子涵
- 原告洪嘉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潘敬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洪嘉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涵 被 告 潘敬傑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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