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32號
- 原告
- 林素梅
- 訴訟代理人
- 朱盈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廷律師
- 被告
-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即更名前「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朱宏誠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為釐清被告有無聘僱王清正、王清正是否基於被告職員身分為原告支付本件費用,有調取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5號案卷之必要,故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