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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鍾淑慧洪韻筑王雪君

上訴人
鄭芷柔
訴訟代理人
鄭德華
被上訴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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