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號
- 抗告人
- 管珮伶(原名管秀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9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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