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 原告
- 達特聖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英哲
- 原告
- 以利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英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伯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欣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變更後聲明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1,807元(計算式:1,514,709元+1,196,712元+10,386元=2,721,8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