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戴英哲
- 原告達特聖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以利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達特聖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哲 原 告 以利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伯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欣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變更後聲明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1,807 元(計算式:1,514,709元+1,196,712元+10,386元=2,721,80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昭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