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1號
- 原 告
-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日盛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倉租費用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譽宸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3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