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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4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陳慧萍
原告
吳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律師
被告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胡鳳明
被告
譚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慧萍、吳婉華各美金1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即民國114年6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澳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9.78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956,000元(計算式:

2,978,000元+2,978,000元=5,9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1,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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