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4號
- 原告
- 陳慧萍
- 原告
- 吳婉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政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雅英律師
- 被告
-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胡鳳明
- 被告
- 譚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慧萍、吳婉華各美金1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即民國114年6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澳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9.78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956,000元(計算式:
2,978,000元+2,978,000元=5,9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1,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