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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3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明宇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慶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 楷律師

賴儀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昇環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099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62,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2 原告應以書狀表明被告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年籍資料。 理由:據本院職權調查,被告業於民國114年6月30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並已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獲准。是原告應到院閱卷,並以書狀表明被告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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