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0號
- 原告
-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鳳山鎮南宮仙公廟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0,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