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
- 聲請人
-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鑒隆
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禁止相對人就本票請求付款及其他一切行使票據權利之行為及轉
讓予第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