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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佩蓉

聲請人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禁止相對人就本票請求付款及其他一切行使票據權利之行為及轉

讓予第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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