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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
訴訟代理人
張祐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靜即鑫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9日起訴,變更後聲明請求被告李麗靜即鑫恩工程行給付新臺幣(下同)1,695,840元及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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