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張祐誠
- 原告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 訴訟代理人 張祐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靜即鑫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9日起訴,變更後聲明請求被告李麗 靜即鑫恩工程行給付新臺幣(下同)1,695,840元及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69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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