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6號
- 原告
- 李朝坤
- 被告
- 陳慈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筆記型電腦一台或給付同等價金、現金557,600元、精神慰撫金8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得受利益核定為652,600元(計算式:15,000元+557,600元+80,000元=6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700元,尚應補繳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