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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告
陳宥瑜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68,058元,及自9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7%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本金、利息總額為3,347,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0,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需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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