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
    吳素琴、周于翔

  • 原告
    今日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 告 今日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琴 被 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 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63,014元,及 其中美金108,676元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其餘美金54,33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英鎊77,580元,及自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依上開規定,利息併 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21日,其金額如附表1、2所示計 算分別為美金724,973元、英鎊79,238元。爰以起訴日即民 國114年8月22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 :30.635換算成新臺幣,應為22,209,548元(計算式:724,973元×30.635=22,209,5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臺灣銀行英鎊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41.22換算成新臺幣,應為3,266,190元(計算式:79,238元×41.22=3,266,1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5,738元(計算式:22,209,548元+3,266,190元=25,47 5,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1:(金額:美金)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3,014元) 1 利息 108,676元 11年3月22日 114年8月21日 (103+153/365) 5% 561,959元 小計 561,959元 合計 724,973元 附表2:(金額:英鎊)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7,580元) 1 利息 77,580元 114年3月19日 114年8月21日 (156/365) 5% 1,658元 小計 1,658元 合計 79,238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