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2號
- 原告
- 正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5,3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