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張南星
- 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一零二零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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