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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
    呂衛中

  • 原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敏瀞
  • 被告
    皇家藝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3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高敏瀞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皇家藝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衛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98,450元,及其中66,150元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51 9,750元,及其中173,250元自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8日止之本金、利息合計720,299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有試 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0,2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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