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
- 原告
- 洪明東
- 被告
-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仲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新臺幣(下同)2,298,000元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