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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楊佩蓉

  • 當事人
    黃春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黃春臘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志傑即莫米室內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60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莫米室內設計工作室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勿省略),及被告翁志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又若被告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載住所址不符,併按相異址數提出相應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份數,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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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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