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佩蓉

原 告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