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陳仙福
- 原告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2,91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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