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洪全成
- 原告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昭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