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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楊佩蓉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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