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李宗錦
- 原告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式木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 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25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5,625元。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款)及原因事實(包含原告請求給付1,249,431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3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繕本另需檢附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證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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