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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楊佩蓉

聲請人
蔡依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鯨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一、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所提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誤載聲報人姓名為吳明倫,應提出更正狀正本,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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