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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陳秀春
被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全家福大樓第二代民國113年5月2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由訴外人華奕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外牆拉皮工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833元(即原告依系爭決議應分攤繳納之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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