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齊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4,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