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楊佩蓉

  • 原告
    李雪絨
  • 被告
    翠綠籽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李雪絨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 告 翠綠籽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瑞琦 被 告 億特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格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在案。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黃瑞琦應將設置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外牆之「翠綠籽國 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翠綠籽公司)、億特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億特麗公司)」招牌(下稱系爭招牌)拆除,並將上開外牆返還原告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翠綠籽公司、億特麗公司應將設在系爭建物外牆之系爭招牌拆除,並將上開外牆返還原告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就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17,5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費用)。茲因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昭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