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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鄭文吉即聯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應明確表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如係請求被告應某特定行為,應具體表明該行為之內容為何)。 理由: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載為「㈠原告於113年1月28日將部落空拍現模型之成果交付被告,迄今被告僅付款參拾萬圓給原告,期間原告數促催促餘款貳拾萬圓,原告仍未給付。㈡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部落空拍現模型之成果交付昱城工程顧問以縣公司及屏東縣政府使用,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第79條及91條規定,追就被告及其相關引用單位之法律責任」等語,並未明確表明究係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若干元或應為何等行為,致無從特定審判範圍,亦無從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收裁判費數額,難謂原告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補正。  2 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為如訴之聲明所示,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以及所表明請求權之原因事實。  3 提出被告喬友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理由: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並提出被告之登記資料以確認其是否具當事人能力及是否經合法代理、事務所或營業所等。  4 表明原告為鄭文吉即聯成工程行。 理由:起訴狀所列原告聯成工程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登記負責人為鄭文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應更正表明原告正確名稱為鄭文吉即聯成工程行,且爾後書狀均應如此表明。  5 表明上開編號1、2所示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含證物)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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