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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 原告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 字第3491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44元,扣除 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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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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