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商號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林坤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聲請調解,經本院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469號調解不成立後,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予原告,原告嗣於114年1月6日提起本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648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105,648元。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