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 原告
-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易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商號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林坤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聲請調解,經本院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469號調解不成立後,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予原告,原告嗣於114年1月6日提起本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648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105,648元。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