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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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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紜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昌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 2 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時所附聲證1至聲證4影本(以供送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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