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楊佩蓉
- 原告曾惠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曾惠苓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趙章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5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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