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7號
- 原告
- 曾惠苓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趙章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