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張雅眞
- 原告駿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駿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崎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83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84,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83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崎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又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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