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蕭春美
- 原告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聲 請本院對原被告黃進德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 第3779號),黃進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黃進德嗣於114年7月18日死亡,原告業以具狀更正被告為黃進德之繼承人即被告陳玉鳳、黃韋翔、黃韋淇,並以書狀聲明承受在案。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33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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