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 原告
- 李霸王
- 被告
-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為調查其配偶與他人通姦之情事,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下,一時不察與被告為簽立民國113年1月10日委任契約書之法律行為(下稱系爭法律行為),並支付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予被告,實有顯失公平情事,乃先位依民法7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法律行為後,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900,000元;備位則依民法74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輕原告依系爭法律行為所為給付金額為150,000元後,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750,000元。是核其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900,000元、750,000元,又先備位聲明之請求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800元,尚應補繳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