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楊佩蓉
- 原告賴政曄即安泰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賴政曄即安泰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價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7日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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