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楊佩蓉
- 當事人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序豐興業有限公司、楊水木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74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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