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4號
- 原告
- 邱湘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宗、莊洪鳳娥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6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陳慶宗、莊洪鳳娥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