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 原告
- 梁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儒律師
- 被告
- 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宗
- 訴訟代理人
- 郭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