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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楊景婷

原告
梁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告
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宗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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