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張弘雅
- 訴訟代理人
- 鍾韻聿律師
- 被告
- 力齊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佑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
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
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
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
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
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
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審酌本件
非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3
點規定之重大案件,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同意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審理(本院卷第127頁),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