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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曾迪群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處所:高雄市前金區中山橫路000 號0樓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雄大交通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6萬5,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5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

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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