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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翁瑄禮

原告
AV000-K111345(真實姓名詳卷)
被告
陳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33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以111年度跟護字第4號民事裁定核發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原告為附表一所示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6月,且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員警於112年1月7日17時50分許,對被告送達本案保護令,使被告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詎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帳號,在原告粉絲團、臉書或抖音之社群媒體留言、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及照片,以此方式騷擾原告並違反上開保護令,使原告名譽受損和身心受創,長期無法入眠,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對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有意見,我只是懶得上訴,原告只是要錢而已。原告在粉絲專頁還可以接案,不能上班與我無關,原告也有在網路上罵我,還精神慰撫,我認為原告主張沒有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112年1月7日17時50分許收受且知悉附表一保護令內容,而原告粉絲團、臉書或抖音等社群媒體,曾有使用者於附表二日期、時間,以附表二所示帳號,張貼或留言附表二所示內容等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4號刑事案件卷證核閱無訛,並有本院111年度跟護字第4號保護令裁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跟蹤騷擾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附表二各編號留言、貼文之截圖可憑,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觀諸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貼文,從附表二編號1至2、4至5、7至10所示貼文內容,不乏指稱原告為詐欺犯、有偽造文書行為,並張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672號案件之函文,又被告確實曾以111年度他字第9672號案件對原告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訴,並陸續對原告提出詐欺、偽造文書等告訴,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277號、18697號、9642號、17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衡以若非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告,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般人難以查知他人偵查中之案件,而原告身為上開刑事案件之嫌疑人,自當無到處張揚之理,且被告既對原告提出多次告訴,可見兩造間確實存有嫌隙。兼之目前社群媒體之帳號申請,尚無普遍實名制或嚴謹認證,取得並非困難,若要隱匿自己身分而使用社群媒體,實屬迅速方便,審酌附表二所示貼文內容既均不脫與原告間之提告、糾紛,其中附表二編號3、10之內容更提及兩造間曾經有過之互動情節,則除被告以外,實無他人有何動機介入兩造間之糾紛,並大費周章創設帳號,多次更改各式暱稱,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貼文或留言指摘原告,足認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貼文、留言均係被告所為之事實亦屬實在。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跟騷法第1條立法理由在保護個人之身心安全、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之過度侵擾,並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又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狀態,除造成其心理壓力,亦影響其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侵害個人行動與意思決定自由。查被告在知悉附表一保護令內容後,仍透過網際網路密集在社群媒體網頁留言、張貼附表二所示內容,干擾、嘲弄、辱罵並貶抑原告,屬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並經本院以上述刑事案件判決有罪確定。被告跟蹤騷擾行為,侵害原告私人生活領域不受侵擾之精神自由人格法益甚鉅,文字內容亦足使瀏覽附表二內容之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

㈣、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考量兩造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學歷、財產收入狀況、本院依職權調得兩造之財產所得之資料(因本件涉及跟蹤騷擾案件,相關資訊不予公開揭露,詳見訴卷第150頁、限閱卷資料),及被告多次透過網際網路貼文、留言使公眾週知之侵害手段、騷擾時間、對原告所能產生精神上痛苦與壓力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2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8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仍併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表一(即本院112年1月6日111年度跟護字第4號保護令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聲請人:原告。 相對人:被告。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聲請人進行干擾。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臉書/抖音之顯示帳號 內容 1 112年2月9日 AV000-K111345(即原告真實姓名) ①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以左列帳號張貼文章:「○猜(即原告臉書,詳細名稱詳卷)我是詐欺犯嫌到處詐騙 被成立 我愛亂騙人 原來我是一個詐欺犯嫌 人家告我個資 法院卻說我是詐欺犯嫌 真好笑 笑死了:)這目前算有案底喔」,其中標註(即tag)原告臉書「○猜」,並張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672號案件於112年2月1日所為函文之翻拍照片。 ②在社群媒體之抖音上傳被告自拍影片(上方文字顯示「AV000-K111345(即原告姓名)」;下方文字顯示「詐欺犯嫌」)。 2 112年2月10日 臻渣粉絲團 在原告粉絲團「迷○○鹿」(詳細名稱詳彌封卷)留言:「這不是那個詐欺犯嗎?準備被通緝的詐欺犯這是法官說的喔沒有亂講話」,並張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672號案件於112年2月1日所為函文之翻拍照片。 3 112年3月14日 乞丐臻 在原告粉絲團「迷○○鹿」留言:「乞丐為什麼跟不認識不是朋友借錢情人節有520 可以拿嗎?對了不喜歡520 怎麼收人家錢?又跟人家要東西?對了好比說史努比Iphone14」,並張貼被告與原告之對話紀錄截圖。 4 112年3月14日 哈哈哈哈再鎖啊AV000-K111345(即原告真實姓名)   在原告粉絲團「迷○○鹿」留言:「我還有竊盜盜刷的錄音檔某人那邊有公佈」、「贊助你會被告 懂嗎詐欺犯」。 5 112年3月14日 詐欺犯嫌AV000-K111345(即原告真實姓名)我會天天來 在原告粉絲團「迷○○鹿」留言:「你沒死怎麼會死?詐欺犯 你鎖不完的 這是法院的 為什麼偽造文書不敢承認?到處生話 我有找人左營桃園某地區發廣告單 你要知道桃園那邊可以告訴你 某人之前發文有說」,並張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672號案件於112年2月1日所為函文之翻拍照片。 6 112年3月14日 8康 在原告抖音帳號下方留言:「好窮喔」、「我這抖音有你的八卦」等文字。 7 112年3月14日 詐欺犯AV000-K111345(即原告真實姓名) 在原告粉絲團「迷○○鹿」留言:「還好我沒在找援交不知道說哪位 詐欺犯?」。 8 112年3月14日 AV000-K111345(即原告真實姓名)偽造文書 在原告粉絲團「迷○○鹿」留言:「為什麼要偽造文書」。 9 112年3月14日 詐欺犯記得開庭 在原告粉絲團「迷○○鹿」留言:「詐欺犯記得開庭」。 10 112年3月30日 詐欺犯AV000-K111345(即原告真實姓名)小姐 以左列帳號在臉書發布文章:「詐欺犯迷○○鹿AV000-K111345(即原告真實姓名)你多麼愛你老闆注意他動作 話說他抖音有發布他盈利上萬元你盈利多少 最近接不少業配 詐欺犯屬實非妨害名譽法官說的提醒你開庭封鎖我 可憐..」,並標註(即tag)原告粉絲團「迷○○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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