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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03號

撤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曾迪群

上訴人
即被告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4,

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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