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裕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然上訴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裁定仍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