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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林岷奭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倩如 上列當事人與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許書文及陳麗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查本件原告於114年11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97,31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1月17日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7,901元(計算式:797,311元+20,590元=817,9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600元,應再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一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1 643,989元 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5月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53,322元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總計 797,311元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年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643,989元 114年4月6日 114年11月17日 (226/365) 3.94% 15,711元 違約金 114年5月6日 114年11月17日 (196/365) 0.394% 1,362元 2 利息 153,322元 114年5月6日 114年11月17日 (196/365) 3.94% 3,244元 違約金 114年6月6日 114年11月17日 (165/365) 0.394% 273元 小計 20,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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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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