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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曾迪群

原告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縉
訴訟代理人
黃祈穎
被告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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