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5號
- 原告
-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縉
- 訴訟代理人
- 黃祈穎
- 被告
-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