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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5號

確認代理行為不生效力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韓靜宜

上訴人
即原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宣至律師間確認代理行為不生效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7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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