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又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宣至律師間確認代理行為不生效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7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8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宣至律師間確認代理行為不生效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7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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