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盛
- 被告
- 閎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朝凱
- 被告
- 張超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該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違約金欄位第4行關於「成」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