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第一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叡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 被告
- 民權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尤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