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王宗羿
- 當事人第一物業有限公司、民權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第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叡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民權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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