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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第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叡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告
民權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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